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4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义乌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义关缉违字【2020】0016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义乌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义关缉违字【2020】0016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义乌市祯兴产品收购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玲,企业编码:91330782MA2DDLHRXB,居处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诚信大路266号义乌港商务楼B座403-3。
2020年04月13日,当事人义乌市祯兴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胶带等一批小产品货品,报关单号676,监管方法为商场收购。经查验,该批货品中有一次性医用手套(HS编码为3926201900)10件,共10000只;一次性医用防护服(HS编码为3926209000)2件,共60套;一次性医用口罩(HS编码为6307900010)1件,共2150只;额温枪(HS编码为9025199010)3件,共108把;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HS编码为6307900010)1件,共120只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品价值合计2.29万元人民币,以上货品出口需求处理出境货品通关单,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次序。还有夏桑菊颗粒(HS编码为3004905990)9件,共10380包;板蓝根颗粒(HS编码为3004905990)9件,共11600包;莲花清瘟胶囊小(HS编码为3004905990)3件,共19728粒;莲花清瘟胶囊中(HS编码为3004905990)1件,共3240粒;莲花清瘟胶囊大(HS编码为3004905990)3件,共27216粒;阿莫西林胶囊(HS编码为3004101200)1件,共8160粒;中药(HS编码为3004905990)1件,共193包,以上货品价值合计3.6万元人民币;非医用塑料面罩(HS编码为3926909090)200个;非医用口罩(HS编码为6307900010)20件,共30000只;洗手液(HS编码为3401300000)1920瓶、竹夹(HS编码为4421919090)1800包、香水(HS编码为3303000010)500瓶、面膜(HS编码为3304990029)80包、牙膏(HS编码为3306101090)120支、绿豆(HS编码为0713319000)10袋、饮料(HS编码为2009909000)2208瓶等产品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货品价值合计7.6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次序。另货品中还有粘鼠板(HS编码为3808991000)20件,共2000个未申报,货品价值0.2万元人民币。粘鼠板出口需供给农药挂号办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答应证件的办理。另当事人义乌市祯兴产品收购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1月20日因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次序被金华海关行政处分,契合从重处分情节。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载单;3、医疗物资有关的材料;4、货品收购清单;5、查询笔录;6、当事人材料;7、违法记载查询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祯兴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出口一次性医用手套等19项(其间包括涉检医疗物资5项)货品未按照实践申报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义乌市祯兴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出口粘鼠板未申报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