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晚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所有关务人的心都被一则消息弄得忐忑不安,所有人关注的焦点都在:口罩出口法检与否!?
04月10日00:01系统更新了,19个(医疗物资)商品编码项下实施出口法检。
通过图片,我们大家可以清晰看到,系统中口罩的监督管理要求已改为B。然而经过一夜后,事情有了转折:10日早晨,申报系统的监管条件又不跳B了?????
不过随着海关第53号公告的出炉,一切都尘埃落地,口罩等医疗物资确定列入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对于海关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明确: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据了解,目前真实的操作中,仍然还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报,不会被退单。但几乎99%都会被查验。
科普:法检就是报关单上面的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要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法定检验货物。假如没有A或B,就不算是法定检验货物。报关时候不需要出示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类,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B”类,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此外,“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N”表示出口产品检验;“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就是AND和的意思。譬如M/N,就是指这个货物既要进行进口商品问检验,也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就是进口和出口都要进行报检。
“海关出台权威解读”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冠病毒检测用。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依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不是医用。(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们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示的出口销售证明。(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郑重提示:企业一定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查询工具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