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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号
发表时间:2024-06-21 11:11:22   发布人: 安博体育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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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0%

  1、现代石油公司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 19%

  2、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10%

  2、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 (Togliatti Kauchuk Ltd) 25%

  3、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4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于2%以下(包括0%)倾销幅度的国外应诉公司的现金保证金按零计算,即不征收现金保证金,但对该应诉公司的调查将继续进行。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2001年3月4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四家企业代表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18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调查机关共收到8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4月29日,日本应诉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答卷中不填报与溶聚丁苯橡胶相关的信息。随即在2002年6月25日,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再次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张中国海关税则号40021911项下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分为两种不同的产品,即通过乳液聚合法制造的乳聚丁苯橡胶和通过溶液聚合法制造的溶聚丁苯橡胶,而溶聚丁苯橡胶不属于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应该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理由是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制造方法不同,使得两种产品分子排序结构和物理性能上存在差异,并导致两种产品的用途及最终用户不同。

  鉴于本案的产品调查范围存在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7月18日到7月19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为确定适当的产品调查范围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调查机关还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了丁苯橡胶产品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产业专家专门对溶聚丁苯橡胶是否应该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产业专家对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最终用户、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在认真研究了有关产品专家的意见后,调查机关认为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不应排除在本案的调查范围之外。

  此外,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一些陈述和意见。对所有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调查机关在案件调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认真和充分的考虑。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4月1日和4月23日,调查机关分别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4份,国内进口商调查答卷4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10份。

  调查机关于2002年2月2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2年7月至8月,本案调查组对国内相关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国内企业的生产量进行了审查。2001年这部分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 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40021919;

  英文通用名称: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SBR)

  产品特性: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要单体通过共聚反应合成的高分子弹性体材料,质量均匀且纯净,杂质混入少。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等有机溶剂。丁苯橡胶分子中的不饱和双键与硫化剂通过取代或加成反应而形成交联的网状结构,经补强剂补强后的丁苯硫化胶具有较高的物理机械性能。丁苯橡胶硫化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生产工艺与普通丁苯橡胶基本相同,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凝聚之前加入油乳液。生产其他丁苯橡胶需适当调整聚合方法和操作条件。

  产品用途: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丁苯橡胶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考察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六笔国内销售证明中,无一与其提供的国内销售材料对应,因而不具备证明作用。鉴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正常价值的数据,以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出的被调查产品在其国内的数据为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中国出口的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出口的销售,该公司均通过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暂时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JS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SR)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JSR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价格明显不能反映市场情况的关联公司交易予以排除。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不是真的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四个型号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JSR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JSR无法证明国内销售过程和出口销售过程的差别,将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JSR主张的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不能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也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支持售前仓储费用调整主张。

  关于JSR主张的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将实际发生的信用期间均延长了60天,对此JSR没有解释原因,调查机关按照JSR报告的实际信用期间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

  关于JSR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一部分通过其国内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这部分出口销售,采用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和独立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无法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调整售前仓储费用。

  关于内陆运输的调整项目,发现JSR报告的该调整项目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比照公司报告的国内运输费用调整出口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

  调查机关通过审查JSR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发现关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承担了代理销售商的职能,因此调查机关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予以适当比例的佣金调整。

  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调查机关审查了旭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旭化成)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旭化成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以非关联交易价格为标准,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排除。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旭化成主张的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因为旭化成不能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也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国内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平均售前仓储费用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旭化成主张的国内运输调整项目,因为缺乏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平均国内运输费用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旭化成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旭化成和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关于旭化成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因为旭化成不能证明仓储时出口销售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也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出口销售时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平均售前仓储费用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旭化成主张的国内运输调整项目,因为缺乏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平均国内运输费用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所报告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和对中国出口情况,发现其提供的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合格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产品排出在考察正常价值的国内销售之外。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的成本材料时,调查机关在对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计算中对一些与被调查产品成本无直接联系的项目排除在计算成本费用之外,包括租赁费、投资资产处理收入、有形资产处理收入、公司债券偿还收入、坏帐准备金退还、迎宾馆收入、福利会馆收入、公寓收入、使用费收入、其他收入、有价证券评估损失、有价证券处理损失、库存资产评估损失、投资有价证券处理损失、投资有价证券减额损失、投资资产处理损失、投资资产减额损失、有形资产处理损失、开发费减额损失、迎宾馆费用、福利会馆费用、公寓费、其他损失、债务免除收入和使用费成本。

  在对正常价值的测算中,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的绝大部分为高于成本销售,调查机关决定用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全部国内销售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核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调整中,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提前付款折扣和回扣的充分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对这两项主张不予采纳,同时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该公司提供的部分材料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发现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部分出口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同时部分对中国出口的海运运输中使用了关联的船运公司。然而,该公司在答卷中隐瞒了上述关联情况,称对中国出口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公司,也未采用关联船运公司的运输,因此调查机关根据现有的材料信息重新调整了有关交易的被调查产品价格和海运运费。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出口退税的充分证据和有关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充分证据,调查机关决定不支持其出口退税的主张。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佣金和港口装卸费的充分证据,调查机关根据答卷提供的材料对佣金和港口装卸费数额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CIF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锦湖石油)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锦湖石油在报告的产品成本和相关费用中,被调查产品成本项目中的其他科目代替额在显示为负数。由于锦湖公司无法说明其他科目代替额的内容,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将其他科目代替额在计算成本时的负值暂取零数。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锦湖石油报告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除运费外)和财务费用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其中销售费用中的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数额计入。但锦湖石油在计算成本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实际发生的运费数额和表4-2国内销售中报告的运费数额不一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锦湖石油报告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包含运费)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国内运输调整项目,因为和计算成本时直接计入的国内运输费用数额不一致,对于锦湖石油主张的国内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锦湖公司在计算成本时报告的数据予以调整。

  关于售前仓储调整项目,锦湖石油主张少部分国内销售通过物流仓库发货,需要对这部分交易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对于售前仓储费用的发生,锦湖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支持。

  关于锦湖石油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该公司自行向中国出口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锦湖石油自行出口的销售价格以及和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包装费用,调查机关在审查提供的六笔交易的证明材料中,发现证明材料中注明的货物包装方式和所报告的相对应的包装单价不相符合,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采用六笔交易平均包装单价对包装费用重新进行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调整金额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报告的原材料退税金额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贸易商西伯利亚巨人公司称拥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奥姆斯克公司6.4006%的股份且能够控制该公司的决策。上述两公司在俄国内销售该被调查产品并由后者将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联合审查该两公司的答卷。

  在审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初步接受奥姆斯克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数据。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调查期内,奥姆斯克公司和西伯利亚巨人公司的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数量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排除这些销售,采用高于成本的俄罗斯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对其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审查了西伯利亚巨人公司对中国的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根据答卷提供的材料调整了信用费用,并增加了报关代理费和货币兑换费调整项目。

  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作为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但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根据与俄罗斯西布尔股份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为西布尔股份公司加工丁苯橡胶。西布尔公司负责陶丽亚蒂公司生产的丁苯橡胶的国内销售和出口。答卷中涉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资料和数据是由西布尔公司配合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共同填写的。因为在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和西布尔股份公司共同填写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关于国内销售和产品成本的数据和资料,填报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交易数据又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利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对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接受所报告的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三个型号国内销售价格均高于其成本,因此决定采用被调查产品三个型号的全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的佣金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在国内销售中,绝大多数客户属于直接用户,而且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佣金项目调整,却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支持,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此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关于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出口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时没有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和其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关于货币兑换调整项目,根据俄联邦法律,出口商必须在跨银行外汇交易所依交易所汇率出售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银行提供出口外汇出售服务,并收取销售总金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资料,决定以一定的比例调整该项目。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涉案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3)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0%

  (1)现代石油公司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 19%

  (2)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10%

  (2)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 (Togliatti Kauchuk Ltd) 25%

  (3)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6%

  调查机关在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就来自被诉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被诉国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1999年为69987.92吨、2000年为78985.75吨、2001年为82827.30吨,分别比上年增长97.67%、12.86%和4.86%,呈逐年上升趋势。

  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被诉国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在20%左右,分别比上年上升7.01个百分点、0.51个百分点和下降2.75个百分点。调查期内的市场份额比调查期前一年高4.77至7.52个百分点。

  被诉国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1999-2001年每吨分别为587.48美元、749.61美元、710.39美元。1999年比上年下降12.61%;2000年,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导致丁苯橡胶的价格上升;进入2001年后,价格回落,比上年下降5.23%。

  1999年,国内产业丁苯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6.88%;2000年,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国内产业丁苯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上升;进入2001年后,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下滑,比上一年下降8.51%。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趋势基本一致,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调查期内,国内丁苯橡胶表观消费量逐年增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丁苯橡胶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9.91%、10.12%和20.67%。调查期内,国内丁苯橡胶表观消费量的平均增长率为19.96%。

  1.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调查期内,在国内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通过技术改造,产能不断扩大。但由于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受到明显抑制。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产能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平均增长率4.57个百分点。

  2. 国内产业产量增长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率9.61和 7.67个百分点;2001年,随着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陆续竣工投产,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率超过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率3.16个百分点。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产量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平均增长率4.83个百分点,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明显抑制。

  3.国内产业销售量的增长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率11.75和5个百分点;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与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基本持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平均增长率5.3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0.02%、28.7%、11.02%。2001年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低于销售量的增长率10.33个百分点,销售收入增长明显不足。

  5.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逐年下降。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下降7.48个百分点和3.4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分别为9.04%和4.54%。2001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与上年基本持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年平均下降4.42%。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在国内需求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反而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

  6.国内产业开工率不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平均开工率分别为79.69%、71.33%、87.22%。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平均开工率分别比上年减少8.13个百分点和8.36个百分点,2001年虽比上年增加了15.89个百分点,但仍处于开工不足状态。

  7. 国内产业库存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1999年末库存量比上年增长了46.58%,2000年末比上年降低了14.67%,2001年末比上年又降低31.81%。

  8. 国内产业被迫减员,就业率下降。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大量增长,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产业为减轻压力被迫减员。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率分别比上年下降0.34%、2.58%和8.15%。2001年就业人数降至最低点。

  9.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上升。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在被迫减员的同时,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内部挖潜,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增长29.67%、6.64%和29.76%。

  10. 国内产业人均年工资增长趋缓。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人均年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5.93%、4.22%和6.3%。受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增长抑制的影响,国内产业被迫调低人均年工资增长速度。

  1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亏损加剧。1999年,国内产业丁苯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6.88%。2000年,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上升。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滑,比上年下降8.51%。

  调查期内,受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且不断恶化。1999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970.52%;2000年虽有所减亏,但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进入2001年,亏损情况再度恶化,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80.69%,亏损情况最为严重。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年均下降241.77%。

  12. 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投融资能力下降。1999年至2001年,受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2001年达到最低点,产生巨额亏损,相应地导致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13.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变化较大。1999年和 2000年,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分别比上年增长68.49%、下降42.05%;2001年,由于国内产业采购量的下降和以前年度应收帐款的收回,现金净流量出现大幅增长。

  调查机关初步了解到,2000年被诉国的丁苯橡胶生产能力、产量分别为161.7万吨和118.1万吨,均大大超过其国内需求量,而且被诉国国内需求量近期不会出现大幅增长,供过于求的状况将会持续,被诉国将继续保持极强的出口能力。

  收回的10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显示,这10户公司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99.21万吨,总产量为59.01吨,总出口量为23.49万吨,期末库存为6.68万吨,其中向中国国内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21.7%。

  中国是被诉国的近邻,丁苯橡胶市场需求逐年增长。被诉国丁苯橡胶的生产能力巨大,出口能力很强,存在进一步扩大出口量,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1. 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丁苯橡胶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 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丁苯橡胶的替代产品,且国家没有限制丁苯橡胶的使用,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导致的国内丁苯橡胶市场的萎缩。

  3. 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产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 贸易政策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国内丁苯橡胶产业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 国内外竞争状况。国内产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同或相近。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国内丁苯橡胶产业遭受损害。

  6. 技术进步因素。国内产业生产装置与国外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于技术落后造成的。

  7. 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的丁苯橡胶有少量出口,出口并未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8. 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来自上述被诉国的丁苯橡胶进口量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65%以上。数据表明,来自上述国家的丁苯橡胶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其他国家的进口总量远远不及被诉国的进口量。

  9. 不可抗力因素。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1.直接原因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诉国的丁苯橡胶进口量增长很快,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降低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在国内需求量不断扩大和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且到2001年达到最低点,国内产业产生巨额亏损,致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调查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2.其他因素分析。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丁苯橡胶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存在倾销;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对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部认定俄罗斯、韩国和日本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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