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1号公告,决议自2008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规模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的规则,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查询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将持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2006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纳税规模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注:进口货品收货人在处理上述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应依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则履行。
相关链接: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1号 商务部发布丁苯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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