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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4-05-01 12:23:06   发布人: 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典型案例

  10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2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2022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7月12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李某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查,当事人李某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农药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省外或通过物流运输购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等假农药、不合格农药产品储存在家里,并直接送货到市内和相邻市县的农业生产基地进行销售,其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已达到408553元,儋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调查,现已相继抓获该案嫌疑犯李某新、何某裕、肖某杰等3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根据嫌疑犯李某新的供述,嫌疑犯李某梅在明知嫌疑犯李某新未取得销售农药资质的情况下,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李某新处购进共计74600元的“草甘膦”“2甲4氯钠”“胶乳王”等假农药放在自己店里进行销售,目前已全部销售给儋州市八一总场周边农户,销售额已达到90000元,获利15000元。该案件案情清楚,证据确凿,儋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同日对李某梅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办理当中。

  三、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王某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14103063)8瓶,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29205044)5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属于假冒我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上述习酒。进货价是507.69元/瓶,销售价是580元/瓶,未售出。上述习酒的货值金额为7540元,由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购销票据和台账,因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6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标识的酒共13瓶;2.罚款8000元。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海口市某公司购进“海天金标生抽”(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9L*6瓶,批号:ZX20220510C)34箱用于销售。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天牌金标生抽1.9L真假鉴定说明”显示为假冒产品。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W20223828)显示:全氮(以氮计)、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规定要求,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发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进货价是100元/箱,折合16.67元/瓶。当事人以17.5元/瓶的价格销售6瓶;以18.3元/瓶的价格销售10瓶(用于抽样送检)。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货值金额为357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1.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年10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天金标生抽31箱零2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3元;3.罚款35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91.3元。

  2022年4月22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儋州市某中学使用教辅材料来执法检查,在学校图书发放室内发现无版权页信息的《新课程同步练习册》237册。经鉴定,该出版物为假冒出版公司名称出版出版物。当事人假冒出版公司名称出版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8月4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出版公司名称出版出版物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出版物237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付昌食品商行(孟某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0日,当事人在其生产场所生产了900袋“芝麻山楂冰糖葫芦”和100袋“经典山楂冰糖葫芦”,两种产品均按3-4元/袋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批次冰糖葫芦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典山楂冰糖葫芦”霉菌项目和“芝麻山楂冰糖葫芦”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2年5月10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经典山楂冰糖葫芦”除抽样20袋外,没有销售。不合格批次“芝麻山楂冰糖葫芦”共计售出645袋,但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JD434JD1、№:JD435JD1)后,共计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芝麻山楂冰糖葫芦”454袋,实际售出191袋(含抽样20袋),涉案货值金额为3080元,涉案违法来得到的为80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6月2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山楂冰糖葫芦”255袋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典山楂冰糖葫芦”80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2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802元。

  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当事人以7.7元/kg的价格从海口凤翔蔬菜批发商业市场供货商(冯某条)处购进13kg韭菜。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而且未经检验就上架销售,销售单价为9.96元/kg。上述韭菜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韭菜当事人销售了8.66kg,剩余的4.34kg报损,食品货值金额为129.48元,违法来得到的为86.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4月1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6.25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86.25元。

  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快时尚鞋店(符某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从温州市某公司购进“男童凉鞋”(型号:KB81683,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温州市某公司)9双和“卡努男童凉鞋”(型号:KA81718,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温州市某公司)7双并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9月24日,上述产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423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0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6元,罚款1423元。

  当事人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中,所销售的烯啶虫胺、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四氯虫酰胺和咪鲜胺等4种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当事人在经营农药中没有按照农药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清洗整理、退还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经查,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法律法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25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劣质农药产品24瓶;2.处罚款2500元。

  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利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当事人购进临沂市兰山区某纸制品厂生产的“绿润TM阳光商务纸杯”“绿润TM阳光竹纤维本色纸杯”“绿润TM阳光时尚纸杯”“绿润TM阳光环保纸杯”“好客星加厚纸杯”“竹纤维本色纸杯”、台州市某家庭用品厂生产的“新鲜生活®纸杯”以及揭阳产业园某塑料薄膜加工厂生产的“富丽雅®背心型PE保鲜袋”等塑料制品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上述塑料制品材质均含聚乙烯(PE),当事人构成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货值金额4263.5元,违法来得到的91.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0月9日,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81袋,